主旨: 有關雇主向本部申請聘僱在臺畢業之僑外生(評點制)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,須檢附應備文件之常見缺漏態樣一案,惠請協助宣導轉知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、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(以下簡稱審查標準)及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 備文件(以下簡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文件)辦理。
二、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觀光事業工作(A02)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(A15)之相關資格如下:
(一) 工作內容(審查標準第4條及第10條):
1. 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、旅行業之經營管理、導遊、 領隊及有助提升觀光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。
2. 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 缺乏者之工作。
3. 風景區或遊樂區之規劃開發、經營管理之工作。
4. 專業、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、設計、規劃 或諮詢等工作。
(二) 外國人資格(審查標準第5條之1):僑外生在臺取得大學學士(含)以上學位,或取得製造、營造、農業、長期照顧、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,且評點制點數累計滿70點者。
(三) 雇主資格(審查標準第11條及第36條): 觀光事業之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: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。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:設立未滿1年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,設立1年以上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,000萬元以上。
三、本部審核雇主依評點制規定申請聘僱僑外生工作許可案件,實務常見缺漏,致需退件補正態樣,說明如下:
(一)雇主資格:申請從事觀光事業工作(A02),未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文件。
(二)外國人資格(僑外生評點表):
1.聘僱薪資:評點表之聘僱薪資內含全勤獎金等非固定薪資。
2.工作經驗:非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後之專職工作經驗、工作經驗非由原任職單位開立。
3.擔任職務資格:所檢附成績單未標註與欲擔任職務相關之課程。
4.華語文能力:所附成績單僅載等第(未有分數),未檢附等第分數對照表。
5.他國語言能力:所檢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,未依第一類外國人應備文件規定檢附中文譯本。
6.配合政府政策:就讀配合國家政策所開設專班之僑外生,未檢附學校所開立之證明(畢業證書、成績單或其他證明文件,應載明僑外生所就讀之專班)。
7.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:所附資料載有獎助學金等文字,尚無法辨認是否因成績優異取得。
(三)應備文件:
1.契約所載之聘僱薪資或聘僱期間,與線上系統填載不一致。
2.契約未載明工作內容,或工作內容說明書未經勞雇雙方簽署。
3.申請廚師者未檢附「具體理由及正面效益補充說明書及員工名冊」。
四、為利雇主申辦聘僱外國人從事觀光事業(A02)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(A15),惠請轉知前揭規定及常見須退補正內容,俾便加速審核案件。另相關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可至本部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查詢,或來電(電話:02-89956000)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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