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「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行政資訊公開實施要點」自97年3月28日起公告。
二、相關資訊公開訊息應根據本要點之規定,填具申請書等表格,以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向本會申請公開資訊之閱覽、抄錄或影印。
三、本會公開資訊內容包括114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,112年度工作報告、經費收支、財產清冊、財務報表及接受補助、捐贈名單清冊;支付獎助、捐贈名單清冊。
【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行政資訊公開實施要點
壹、依據:
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遵照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7條有關公開資訊之規定,特訂定本實施要點。貳、方式:
申請閱讀、抄錄、影印相關文件,應依據本實施要點之規定,填具申請書等表格,以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向本會申請。参、申請程序及規定:
一、申請案件之受理,應依下列程序辦理(一)本會承辦人員暸解申請緣由、目的暨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。(二)檢視申請書內容,擬妥通知函後,簽陳本會權責人員核可。
(三)受理申請書後,於繫屬之日起15日內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。
二、申請程序不符或要件不齊備,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應逕行結案。 三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影印之文件以紙檔複製品為原則,攝影或掃描須獲得專案同意。 四、檔卷之抄錄如其中部份限制公開者,僅就可公開部分提供之。 五、申請人至本會獲取資訊時,應出示通知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,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並繳交同意書後,始得進入本會提供之閱覽處所。申請人取得文件內容時,由本會人員陪同進行。 六、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,應注意下列事項:(一)禁止飲食、吸煙、大聲喧嘩。
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。
(三)禁止擅自接用電源,未獲同意攝影或掃描者,器材不得攜入。
申請閱覽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,應將檔卷交由陪同之承辦人員保管,且應於完成作業時,於當日歸還所有檔卷。檔卷經本會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 七、申請人閱覽文件,應保持資料完整,不得有下列行為:(一)禁止飲食、吸煙、大聲喧嘩。
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。
(三)禁止擅自接用電源,未獲同意攝影或掃描者,器材不得攜入。
申請閱覽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,應將檔卷交由陪同之承辦人員保管,且應於完成作業時,於當日歸還所有檔卷。檔卷經本會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 八、申請人有第六點及第七點所列情形者,本會得停止其閱覽或紀錄。情結重大者,得依法論處。 九、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,下午二時至五時。應用時間每次以二小時為限。 十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檔卷之費用,申請人應依據填寫須知所載「檔案閱覽抄錄複印收費標準」繳納之。收費後,本會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留存。
肆、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填寫須知
一、※標記者,請依需要填入,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。
二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份字號或護照號碼,外國人請註明國籍並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。
三、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,請檢具委任書,如係法定代理者,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。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,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。
四、法人、團體、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。
五、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文件收費標準:
(一)閱覽、抄錄檔案,每小時以收取費用新台幣20元為原則,不足2小時, 以2小時計算。
(二)影印文件,得依下列收費標準收取費用
六、申請書填具後,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。
●地址: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85號8樓之1
●電話:(02)2752-2898
●傳真:(02)2752-7680
二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份字號或護照號碼,外國人請註明國籍並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。
三、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,請檢具委任書,如係法定代理者,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。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,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。
四、法人、團體、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。
五、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文件收費標準:
(一)閱覽、抄錄檔案,每小時以收取費用新台幣20元為原則,不足2小時, 以2小時計算。
(二)影印文件,得依下列收費標準收取費用
文件形式 | 複印方式 | 複製格式 | 收費標準以新台幣計價 | 備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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紙張 | 影印機黑白複印 | B4(含)尺寸以下 / A3 | 每張2元 / 每張3元 | 影印用紙備有A4、B4及A3三種尺寸 |
●地址: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85號8樓之1
●電話:(02)2752-2898
●傳真:(02)2752-7680